沁源1路段郭某某当场死亡

皮肤白癜风诊治医院 http://pf.39.net/bdfyy/zjft/170416/5291113.html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xx镇xx村,年6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3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冀DTxxxx(冀Dx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从河北驶往沁源县,18时48分许许某某驾车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M处(xx村路段)超越同车道半挂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沿该路段对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许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郭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年8月6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exianga.com/sxcd/878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