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1号)和《福建省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闽药采〔〕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我市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经专家遴选确定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在省级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五、采购平台
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简称“采购网”,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其他非中标药品取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的;
(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动态管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七)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尽事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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