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年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结合实际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采购,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实行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统一采购价格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采购主体和采购周期
医院为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采购主体,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参与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
(二)采购目录制定
1.双信封采购目录。根据上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3家及以上企业(指同通用名)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列入双信封采购目录。
2.挂网采购目录。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第一批为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目录》)、基础大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基础大输液挂网采购方案另行制定。双信封采购目录外的其他药品,企业同意价格联动的,可申请限价挂网。
3.其他目录。实行国家谈判试点以及定点生产的药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考价管理
1.参考价是双信封采购和挂网采购药品的主要依据,主要采集我省现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和年以来全国各省最新实际采购价格从低到高5省平均价(不足5省的,以实际省份均价为参考价)。原则上取以上两类价格的最低价为参考价。同时参考我省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2.参考价确定原则:上轮采购周期内无交易记录的中标价不作为参考价;同企业同剂型不同规格无参考价的,以其他规格差比计算;以上无法确定的,以同评审分组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其他企业的平均参考价作为参考价;有交易记录但价格倒挂的,企业提供产地省物价部门成本调查证明,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历史交易价可不作为参考价。
3.参考价信息由企业按照双信封和挂网采购要求提供,具体到药品剂型、规格、包装,价格信息时间截止日期为集中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整理后的价格信息均在评审前按规定公示,企业之间能网上互相查询和监督。提供虚假价格信息的,一经发现,列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黑名单”。
(四)双信封评审
1.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相关申报资料的审核。同时,根据评审需要,从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原则上每组每家医疗机构专家不超过1名,基层医疗机构专家不少于1∕3。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采购平台负责评审期间对专家的管理。
2.企业申报时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含纸质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省采购平台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企业,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远程解密。省采购平台实时公布报价结果。
3.商务标报价要求:不得高于参考价和低于成本价;包含配送和其医院供应价;同企业、同品规药品以最小包装申报(申报材料应提供所有包装规格),中标后按差比价计算其余各包装规格中标价格;同企业品种报价如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倒挂,以最低价格为基准差比理顺;报价结果根据纸质材料进行复核,两者不一致作废标处理。
4.评审分组:对申报药品归类,分三个评审分组,同时符合多组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其药品所属评审组。未申报的,评审专家按分组排列顺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划分。
第一组: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过期化合物专利药品;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制剂类质量相关)。
第二组: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达到国际水平仿制药;进口药品;首仿药品;国家和省级质量奖药品。
第三组:1.截止采购文件发布之日,工信部最新公布的化学药、中成药主营业务排名各前30名,以及生物制药前20名企业;云南省年基层销售排名前位的企业。2.其他通过GMP认证的药品。
5.拟中标药品确定。经济技术标主要依据投标产品质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等指标进行评审。其中客观评价指标分值由计算机评分,分值不少于80%。主观评价指标分值由评审专家根据临床实践确定,分值不超过20%。
技术标评审进入商务标的入围关系:
经济技术标
产品数(个)
≦3
4-7
8-10
11-15
16-20
20以上
商务标入围产品数(个)
全入围
5
7
9
11
15
入围商务标的药品,按照报价得分高低排序,每个评审组报价最低的2家企业拟中标。报价相同,取经济技术得分高的企业产品,如经济技术标得分也相同则同时进入。
6.拟中标品种价格梳理。按照以下原则价格梳理和评估:①同竞价组原则上不得出现规格、剂型、包装的倒挂,出现倒挂以低价格理顺处理。②同厂家同质量类型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严格差比。③中标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通用名药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和市场零售价。④组合包装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各组分最高中标价格之和。⑤同通用名中低竞价分组药品最高中标价格不得超过高竞价分组药品的最低中标价格。⑥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组织专家综合评估。
(五)中标和挂网目录公布
1.双信封集中采购药品拟中标目录公示期7天,期间接受各方质疑及申诉,期满无异议的,由省采购出让中心公布执行。
2.挂网采购目录内的药品,经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公示期满后直接挂网。其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按参考价挂网,医疗机构议价采购。其他药品经企业申请,可以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全国最低价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
3.中标结果和挂网目录分类分批公布。同竞价组内的药品,如个别因质疑及申诉暂停,但其性质不影响工作整体推进,公示期满,其他药品先行公布。
3.中标或挂网药品正式公布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上轮集中采购(含备案采购)中同通用名同品规所有企业原中标品种同时撤销挂网并停止采购。期间省采购平台做好数据分析,严查即将下架药品超常规采购,原中标药品采购量超过其月平均采购量3倍以上的,企业要书面向省采购平台提交情况说明,发现违规的,列入诚信管理记录。
4.中标企业按照规定将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5.中标企业必须保证采购周期内其中标药品的正常供应。
(六)合同签订
医院或医疗联合采购体与生产企业或受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药品采购合同应包含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采购合同签订原则上与采购周期一致,如采购周期延长,则每年签订一次。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挂网销售。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附件)。鼓励网上签订电子合同。
(七)动态管理和价格联动
采购周期内,对中标企业和药品实行动态管理和价格联动,企业拒绝管理和联动的,取消该药品中标或挂网资格。
1.动态管理
(1)因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等被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的药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通知省采购平台取消该药品中标资格。
(2)省物价局做好中标药品价格监测和分析,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研究。对发现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书面通知省采购平台撤销挂网资格。重点做好非竞争性品种的价格监测和分析。
(3)发现并核实企业中标药品价格高于省内零售药店药品正常零售价格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调整其中标价格。发现中标企业药品以高于中标价供应医疗机构的,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该企业和药品列入“黑名单”。
(4)已中标药品连续3个月供应量不到60%的,省采购平台撤销其挂网资格,及时按规定替补。挂网采购药品6个月内无采购记录的,暂停挂网交易,恢复供应需重新申请。
(5)采购期内因调整、清退或解除合同的中标药品,省采购平台应在2个月按规定替补或补充招标。属同类竞争性品种,且企业申报价格是新一轮集中采购全国最低价的,可直接替补中标。无全国最低价的,从备选库按规定替补。
2.价格联动
双信封采购目录内的挂网品种实行价格联动。原则上按照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省外最低价(最少3个省份)实时动态调整。企业在省外其药品最低价正式执行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价格调整申请,采购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按低价原则调整药品中标价格并对外公示。未及时申请调整的,暂停或撤销挂网。
(八)药品配送
医院药品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网上建立配送关系。平台应及时公布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按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原州(市)遴选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原则上可直接参与医院药品配送。
省采购平台会同医疗机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行为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达到累积分值的,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品配送。
(九)合同管理及药款结算
1.医院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
2.医院与中标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3.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年度药品采购预算原则上不高于医疗机构业务支出的25%-30%。
(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
1.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全省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2.医院配备使用药品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药政发〔〕23号)文件执行。
3.对挂网采购两家以上的竞争性药品品种,医疗机构应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购,原则上采购报价最低和次低的品种。
(十一)公示和投诉举报
1.信息公布。为保障集中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相关信息和公示由省采购平台统一发布。公示内容和要求:①企业价格信息、审核及评审结果、中标目录以及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变更等,均公开公示。②本方案所列的采购配送“黑名单”、采购金额排名等客观指标均在评审前向社会公示,客观指标未公开的不作评审依据。③采购前及采购过程中所有公示内容,企业之间能相互查询和监督。有异议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平台按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分类整理后提交相关单位。需多部门研究讨论的,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
2.投诉举报。①省采购平台要制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指定专人接待和接受企业申诉。不得拒收企业申诉材料,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予以说明。②集中采购中,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认为有必要暂停该药品采购程序的,应书面通知省采购平台。暂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调查确认违法违规的,书面通知采购平台中止该药品采购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采购流程,编制采购文件,确保双信封采购在年11月中下旬开标。其余按分类采购原则分批及时推进,确保按国家要求完成采购任务。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云政复〔〕52号)文件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
(三)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采购、配送、回款情况等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
(四)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配送率、不良记录等情况。要按规定时间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及时采集省外药品价格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和挂网提供数据支撑。
(五)制定《中标企业及药品诚信及市场清退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及药品实行诚信管理和市场清退。对严重违规违约和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按照《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形为记录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和信息上报。
药品竞价分组规则
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药品为同一招标单元。所有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和包装以药品注册证(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及现行药典为依据。
一、品种划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品种为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不同盐基、酸根、溶媒、酯类衍生物、亚型、结晶水、螯合物、旋光性等归为同一品种。中成药中不包含剂型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处方相同的归为同一品种。中文通用名称不同,但实际化学成分或中成药组方相同的,视为同一品种。
二、剂型划分
剂型
分组描述
普通片
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双层片、浸膏片、干压包芯片
分散片
分散片、口服泡腾片
口腔崩解片、咀嚼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肠溶片
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缓(控)释片
缓释片、控释片、双释片、肠溶缓释片
硬胶囊
硬胶囊
软胶囊
软胶囊、胶丸
肠溶胶囊
肠溶胶囊、肠溶软胶囊、肠溶微丸胶囊
缓(控)释颗粒
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
缓(控)释胶囊
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双释胶囊、肠溶缓(控)释胶囊
颗粒剂
泡腾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肠溶颗粒剂、干混悬剂
混悬液剂
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
口服溶液剂
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合剂、糖浆剂、内服酒剂、内服酊剂
注射剂
注射用无菌粉针、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注射液、注射用乳剂、注射用混悬剂为不同分组)
散剂
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内服和外用分为不同组)
煎膏剂
煎膏剂、浸高剂、流浸膏剂
丸剂
大蜜丸、蜡丸
小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糖丸
浓缩丸、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滴丸、微丸
软膏剂
乳膏剂、软膏剂,、油膏剂、外用糊剂、霜剂
凝胶剂
凝胶剂、乳胶剂
外用溶液剂
搽剂、涂剂、涂膜剂、冲洗剂、外用酒剂、油剂、甘油剂、漱口剂、含漱剂、泡沫剂、外用乳剂、涂布剂、外用锭剂、洗剂、醑剂、灌肠剂
外用贴膏剂
贴剂、透皮贴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气雾剂
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溶液剂、液体吸入剂
膜剂
牙周缓释膜、贴膜
滴眼剂
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区分为不同组)
眼膏剂
眼膏剂、眼用凝胶剂
滴鼻剂
滴鼻剂(含玻璃酸钠的区分为不同组)
滴耳剂
滴耳剂
阴道片
阴道片、阴道泡腾片、阴道泡腾胶囊
植入剂
植入剂、缓释植入剂
阴道栓剂
阴道栓
肛门栓剂
肛门栓、直肠栓
尿道栓剂
尿道栓
耳栓剂
耳栓
三、其他划分
1.规格以有效成分含量为划分主要依据。
2.剂型相同含量不同的中成药,凡用法用量相同,归为同一组。
3.无明确含量,但有明确装量/重量等的制剂,按不同装量/重量等分为不同组。
4.滴眼剂、滴鼻剂等液体制剂,以及软膏、乳膏等外用固体制剂,按有效成份百分比及容量不同分为不同组。
5.抗微生物药物、预混胰岛素的复合制剂组方比例不同为不同组。
6.复方制剂通用名不同,但主要成分相同、规格基本一致的,归为同一组。
7.注射剂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组招标单元。小于50ml为小容量组招标单元。大容量注射液按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分为不同组;小容量注射液按塑料安瓿、玻璃安瓿分为不同组。
8.羟丙基淀粉胶囊、明胶胶囊分为不同组。
9.颗粒剂、中药糖浆剂有糖型、无糖型(含低糖型)根据质量标准和生产批件分为不同组。
10.胰岛素按照生产批件或注册证通用名,并依据笔芯、普通瓶装或预填充区分不同组。其他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药品不细分。
11.腹膜透析液按钙含量、包材不同分为不同组。
12.呼吸系统疾病须使用特殊附加装置并通过吸入途径给药的药品,分为不同组。
13.氨基酸注射液按组份种类不同分为不同组。
14.造影剂含药量相同但浓度不同的分为不同组。
15.生物制剂不同亚型分为不同组。
16.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成分(含培植、培育)与人工成分区分为不同组。
17.长链、中链、中长链脂肪乳分为不同组。
18.普通注射剂、脂质体、脂微球、环糊精包合物、脂质乳、乳剂注射剂(含干乳剂)区分为不同组。
19.低分子量肝素与其他低分子肝素按通用名不同区分为不同组。
以上未涵盖的分类,由专家根据各省集中采购竞价分组普遍规则论证审定。
主要名词指标评定依据
名词
(指标)
主要评审依据
国家一类
新药
以年10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取得的一类新药证书(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6的品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1-1.6小类)为依据。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必须直接颁发给生产企业。
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
提供仍在保护期内的,国家相关部委直接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中药保密处方证书或国家一级、二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
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的部署,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提供获得重大新药创新专项情况说明和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重大新药创新证明文件。
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项
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单位与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未包括化学名称的以国家相关部门证明为依据。奖项内容应与投标药品质量密切相关,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它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
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国产仿制药。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信息等证明材料。
达到国际水平的防制药
指通过并获得FDA/欧盟等制剂认证的国产药品,且已向相应国家出口的药品。同时提供:①投标国产药品获得FDA/欧盟等制剂认证并在当地销售的情况说明。②投标国产药品获得的美国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指英、法、德、瑞典、丹麦、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爱尔兰)及日本JGMP认证证书。仅指制剂认证,不包括原料药和车间认证。③向认证国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或香港医管局中标采购药品。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出口退税证明。
首仿药品
指境内企业首家仿制国外专利,由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与被仿制药品有效成分、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企业应同时提供:①产品属于品种首仿的情况说明。②年以来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品种首仿证明。③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申报药品的通用名、剂型应与新药证书一致。④现行药品质量标准提出单位证明。年10月1日后首仿的药品可不提供新药证书。如同一天超过1家的药品获得注册批件,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唯一首仿证明。
制药企业主营业务排名
国内制药企业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后注”为准。境外制药企业(包括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以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Executive)年度排名为依据。
过期化合物专利药品
指在原发明国/地区曾经取得化合物核心结构专利证书(包括其中某一成份为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的复方制剂,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以及未能取得中国专利保护但在国内首次研发上市的药品(不包括同种药品上市后首次出现的剂型和新适应症),含原研厂家授权联合生产的药品。提供:①原发明国/地区的化合物专利证书的证明材料。②原研药品证明材料或国家发改委原公布的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文件。③原研厂家授权联合生产的证明。
国家和省级质量奖药品
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企业药品。省级质量奖药品:指投标企业获得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投标企业的质量奖或质量管理奖证书,并且投标产品是工信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第一品规或专利产品或发改委原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或具备新药证书的药品。
经济技术标评分标准
评价
要素
评价指标
赋分标准
备注
药品
质量
(25分
质量认证(最高9分)
通过年版GMP认证(9分)
委托通过新版GMP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4分)。
以版GMP证书为依据(其中注射剂等无菌制剂必须取得年版GMP)。进口药品(不含进口分装和原料药)本项分值9分。
质量抽检(最高8分)
企业和申报品种均无质量抽检问题(8分)
企业申报品种有一次不合格记录的扣2分,扣完为止。
申报企业有生产假药记录的,所申报产品为0分
年以来国家、生产地、云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产品质量公告。
原料保障(5分)
化学药品主要原料来源本企业或本企业中成药中药材有通过GAP认证的得5分
原料来源为本集团得3分
境外生产企业得3分
化学药品需生产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料药GMP证书及生产批件和在产证明(其中集团隶属关系及在产证明以工信部最新版年报为依据);
中药材通过国家食药监局GAP认证。
有效期或储存条件(最高3分)
有效期优于同竞价组药品:2分
储存条件优于同竞价组药品:1分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最新药品说明书为比较依据,按品种赋分。
生产
规模
(25分)
行业排名
(最高13分)
1-30名:13分
31-50名:10分
51-名:8分
-名:6分
名后:4分
以国家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中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数据为准。进品企业按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Executive)年度排名前50强:13分;其它:7分。
销售规模
(最高8分)
30亿以上:8分
20-30亿:6分
10-20亿:5分
5-10亿以下:3分
5亿以下:1分
以企业年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进口企业按其国内分公司销售金额计,无分公司排名的计5分)。
投标产品
产量排名
(4分)
第一名:4分
每降低1名分值降1分
以国家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主要品种产品排序为依据。(进口药品按2分计)
供应
保障(24)
市场覆盖
(最高10分)
70%以上:6分
50%以上:4分
30-50%(含30%):2分
10-30%(含10%):1分
10%以下和新投标产品:0分
以采购平台数据为依据。年9月1日至年9月31日药品在云南销售的市场占有率:占有率=申报品种入库数量/同竞价组所有品种的入库数量×%。
覆盖全省所有县(区):4分
每少一个县(市、区)扣0.05分,扣完为止。
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
配送能力
(最高14分)
生产企业:4分
配送企业:2分
生产企业在云南拥有全资或控股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90%以上(含90%):10分
70%-90%(含70%):6分
70%以下和新申报产品:4分
年9月1日至年9月31日申报药品在云南销售的网采配送到位率。配送率=产品入库数量/采购订单数量×%。以省药品采购平台数据为依据。
社会
责任
(6分)
企业信誉
(最高5分)
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企业:5分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企业:3分
年以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为依据。
公益捐赠(1分)
对云南省公益捐赠超过万元(含万):1分
年以来云南省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云南省慈善总会或云南省红十字会颁发的相关证书、奖项或出具的证明材料。(该项得分不累加)。
综合
评价(20)
临床安全性和疗效评价(最高10分)。
优:10分
中等:8分
一般:5分
差:0分
评审专家根据临床疗效评价文献资料和临床用药经验进行评价。
品牌认同度及实用性评价
(最高6分)
优:6分
中等:4分
一般:2分
差:0分
用药习惯(最高4分)
按4分、3分、2分、0分四个等级赋分
评审专家根据云南省地理环境、地域差别、少数民族用药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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