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药政发〔〕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绥芬河市、抚远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11月17日
黑龙江省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规范医药购销领域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供应及时、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供给,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严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适用范围
1、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3、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采购;
4、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及工作机构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2)。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告方式